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海雄 法定代理人 蔡爵安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被告 胡家耀 民國8.
胡兆南 王貴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7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依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包括醫藥費用、救護車費用、看護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及精慰撫金等項,其內容繁雜,諸多事實須依兩造舉證及法院職權調查,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