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林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光柱 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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