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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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1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曾宏振 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曾宏振至民國96年5月9日止,尚
積欠原告消費款計473,799元及利息未支付,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就上開欠款依約亦應連帶清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經查,原告就上開事件已訴請本院以98年度潮簡字第
384號判決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潮簡字第
384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則其再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