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他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美香 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98年度板簡救字第29號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
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193號判決確定,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聲請人第一審免繳之費用新台幣1,330元,應由相對人即被
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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