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欽舜(原名楊正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欽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欽舜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茲受刑人於民國99年9月8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19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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