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志修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違反森林法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7號、100年度訴緝字27號、100年度易字第2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11月、8月、1年、10月確定,上開5罪刑嗣經該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接續執行,於100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25日,此有該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