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毀損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5年7月3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1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