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3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11日止,犯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72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956、206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
(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