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正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正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文正(下稱被告林文正)前經本院認為其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又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自民國(下同)101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至101年12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林文正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1月15日宣判,判處被告林文正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則本案仍有保全審理程序之必要,再衡酌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且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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