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02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蘇品儒 債務人 陳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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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