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及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易字第3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
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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