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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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己○○○
甲○○戊○○乙○○
1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張以岳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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