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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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曄鑫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7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魏慧夷┌────────────────────────────────────────┐│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翔鈺機電有限│臺灣中小企業│97年3月7日│8,400元│0000000││││公司 黃逢慶 │銀行潮州分行│││││├──┼──────┼──────┼──────┼───────┼─────┼──┤│002│ 吳國精華南商業銀行│97年3月10日│18,000元│0000000│││││潮州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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