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71號聲請人( 蔡志浩 即債務人)號(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一:
┌───────────────────────────┐│㈠聲請狀所提出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均為││空白,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3月21日至102年3月20日)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3月21日至102年3月20日)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㈢應補正陳報:││①有無應受扶養權利人,若有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