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9日執行羈押至98年1月8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柯裕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