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張筌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83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已支付命令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1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並已於104年12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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