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張玄 和
楊復輝 彭鳳珍 劉宏哲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