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555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555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
113年度苗簡字第555號(詳)原告 林宛瑜 被告 鄧國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苗簡字第5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張淑芬書記官郭娜羽通譯施旻妤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林宛瑜到被告鄧國廷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元。給付方式:
自民國114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3,000元,並匯入原告所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聯邦銀行(803);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宛瑜),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或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原告林宛瑜被告鄧國廷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 簡易庭
書記官郭娜羽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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