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9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朝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文雄 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簡字第93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1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