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849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莊雪君 被告 林俊宏 原住○○市○○區○○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煜庭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基小 字第 1849 號判決(113.12.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基小調 字第 1099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