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世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世斌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邱世斌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邱世斌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8.01│102.09.16│102.07.30至│││││102.08.0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速│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415號│偵字第2611號│字第18504號│││(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偵字)│││├─┬────┼─────────┼─────────┼─────────┤││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事││2082號│2355號│1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1日│102年11月29日│103年03月0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判││2082號│2355號│10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11日│103年03月31日│103年05月01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799號│字第5110號│字第71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