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莊璧玲 被告 吳俊衛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 金上更 ㈠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暨其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俊衛因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死亡,業經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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