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曄蓉
郭家樺 (原名 郭淑如 ) 黃梅蘭 被告 吳宇勝 (原名 吳顯庭 )
高賢蒝 卓銀香 張荳樺 卓惠蓉 黃紹洸 被告 鋒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暨其陳述詳如附件所示。被告等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原告等就本院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對被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民國106年2月22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狀章可按。然系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2月16日辯論終結,從而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逾前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之期間限制。是以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依上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