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配偶關係。因甲○○有酗酒習慣且精神狀況不佳,婚前及婚後均曾對乙○○多次施暴,乙○○不堪其擾,乃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95年7月
4日以95年度暫家護字第183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令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乙○○為騷擾、通話、傳簡訊之聯絡行為,且應最少遠離乙○○位在新竹市○○路○段○○○巷○號之住居所300公尺。詎甲○○於95年7月20日18時50分經警送達告知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後,無視該民事暫時保護令之裁定內容,仍基於違反民事暫時保護令之單一犯意,自95年10月7日16時起至18時35分止,在不詳處所接續7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內容分別為「妳先回家...聽懂了嗎?我直接到妳家帶妹妹...還有...請準備幾件妹妹的衣服!」、「誤會哦?沒關係辣...38逆,改天一起算啦...時間差不多惹...真客氣a妳...我從那天忍到現在都被你破功了...快...拜託妳打電話來罵我.
..話講的越絕越好...求妳...不然我下不了手..
.哦對了...妳跟妳無緣的兒子我要把他送寄養家庭了.
.我想妳狠?我應該比妳更狠?反正他對妳來說只是空氣....我希望妳也能把妹妹送寄養家庭...妳好好考慮一下..我要去忙了..有事明天說拔!掰」「抱歉!這2天有點事情擔擱到!沒把妹妹送給妳...妳放心!她很安全!我顧的很好!不知道妳這幾天都跑哪去?我今天會把妹妹送去妳那邊...妳起床打給我!對了...有人跟我說妳前幾天沒回家...不知道是不是事實?回應一下吧!免得不必要的爭執!謝謝!等妳電話!」、「怎樣?我玩把戲妳會怕...?我哪敢在妳面前玩把戲啊?我甲○○妳不是不了解...今天我也是看在2個小孩子這麼可憐...不想她們沒父沒母!我今天就單純給她們兄妹倆一個相處的時間...怎樣?這樣很過份?妳絕情妳無情...人家就要像妳一樣?手心手背都是肉啦!跟妳說了小孩在哪妳怎麼不敢過來看?會怕?我有說會對妳怎樣嗎?怕死的話不會找警察24小時保護妳哦...或者找妳男友啊!叫 佳音 也可以啊.
..!從來沒有人說對妳怎樣...不曉得妳在心虛怎樣的!我等等帶妹妹過去!不相信的話歡迎妳找警察陪同!」、「妳不是騎自己的摩托車!因為我們根本沒看到!幹…父子跟瘋子一樣,開車的那個最火,不關我的事!只是想不到妳會做成這樣!乙○○妳真的不錯,大人也就算了我能了解!幹...我有沒有說下班帶宏哥給妳看?我們吃飽撐著嗎?連朋友都說該帶小孩給妳看,我總是以妳上班太忙為戒口沒空帶小孩!幹...不想跟妳吵的說!連自己親生兒子都要躲!從妳上班到現在我是去妳店裡找過幾次啦!幹...幹我一定會學妳當初把妹妹丟在基隆那樣,我也丟一句我養不起就走,我看妳到時候爽不爽,告的動妳就來告!幹...帶小孩給妳看還用溜的喔!要不要錄影給妳看?講的真好聽,為了小孩為了小孩,為妳自己怕死啦!請問妳編一大堆謊這樣妳得到什麼啦!要離婚就快,2個老子都不想要了,讓他們當孤兒算了,幹...被關我也爽...我受不了了!我就是不爽這被騙!自己去給小孩一個交代!本來今天就是要帶他們兄妹去吃飯,妳不是不知道!如果妳都住在家,如果我說的都錯的話我頭剁給妳當球踢!...我看妳要裝瘋賣傻多久!不信是不是,自己去問 小開 !我這次沒認真我隨便妳!幹!」、「我明天就就把小孩帶去給妳,順便帶今天載我們去找妳的那個人去,我們沒去?沒去吵這幹嘛!不回表示妳沒意見!」、「有去就是有去,妳下班連一通電話都沒有而妳卻執意要凹!妳明知道我們有去,但妳卻不聞不問反倒變成我在強詞奪理!我因為等太久過度生氣話講太重是我不對,我是過份了點,不過我想現在已經太晚了!不過我還是想在事情發生之前把事情搞清楚!妳認為妳對就你對!之前是真的很生氣,一點都沒被尊重的感覺,所以訊息內容會比較過分!但是...我只解釋到這邊!我現在很冷靜!我只能說!要不要離婚以妳意見為主!小孩的事我想那不是重點!如果那有一天,請不要再提到往事了!因為到那天,我也會變的跟現在的妳一樣什麼都不想聽且無情,是非對錯也不再是那麼重要了!我不曉得到底哪裡出了問題,只不過從來都沒正視這個問題,或許有...只不過沒認真去了解!現在...我也明白我們再也不可能了!在妳內心的恐懼感或許就排除一切的可能性了!再者2家的問題!呵呵!妳知道我有多討厭多恨自己嗎?我多希望我是個過了今天就忘了昨天的人!為什麼我不甘心?因為事情本來沒那麼嚴重的!卻因為妳們的那一通電話,我家人的言語導致的!雖然致命傷在我,但是為什麼我家講的話要我來擔?當初不是說好讓我回家治療到好轉在回去嗎?我的錯我願意承擔,但不是我造就出來的要我去擔?妳知道這兩種結果相差多多嗎?我會甘願嗎?有可能也變成不可能!我知道我以前講話很無情很傷人!這點我在妳身上深深的體會到了!很痛!...自從妳第一次無情說出離婚的同時,我簡直跟被宣判死刑沒兩樣!其實當時也是帶著愧咎的心來懇求你我身邊的朋友來幫我!只是...得到的都是大同小異的回應!這是人生第一次無助跟愧咎同時並存在心中!直到妳把妹妹帶給我的同時,妳的眼神充滿恐懼跟無情!就在同時我對妳產生恨意,甚至對我身邊任何人都如此!我就這樣帶著強大的恨在過生活!我也曾經到公墓發毒誓,只要將來我有能力,我便要把這些恨一個一個還回去!後來妳的出現讓我覺得又出現了希望!但...因為 梁嘉憲 的出現使一切都變了!我一定要那麼坎苛嗎?妳的態度又變了!妳總是一次又一次的帶給我希望,但最後卻變成絕望!妳在報復嗎?雖然我在這幾年帶給妳的傷對此來說連萬分之一都不到,但...真的需要到以一報還一報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切嗎?我知道妳如此付出卻換來如此的回報,是我我也不甘願甚至更極端!但是這樣惡性循環對結果對小孩甚至身邊的人真的有幫助嗎?如今...說什麼都是多餘的,我知道妳也看不下去,我只想把心中沒說完的話在最後這個時候說一說,雖然還有很多,但...我想這些就夠了!現在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根本沒人要冷靜下來講!老實說這五個月以來,我一直帶著無限的恨來生活,我想這就是讓妳覺得我很恐怖的原因吧!我不知道,只是覺得世界不再有希望跟機會了!我毀了我自己也毀了身邊的一切,我恨為什麼當我有能力改變的時候卻沒人肯給我機會了!如今...我放棄我自己了!那種恨意無限的感覺慢慢的強大!現在...我連最後的一點希望都沒有了!我們都在比,比看誰先輸,誰先倒下!因為沒人願意讓,我想結果最輸的是小孩!我想以目前的情況來看,根本沒有人有心思再去考慮到小孩!我也不想再跟妳爭論什麼,結果如此就是如此,現在的妳在走我以前對態度跟無情!但...很剛好的現在的我正在用妳以前那種強大的報復心態來面對我所該面對的人!妳的舉動讓我變的極端無情殘忍!所以...如果有一天,請妳不要再提起往事了!也許我只能對不對再對不起!我完全沒想過將來!因為現在的情形已經讓我進無路退無步了!就這樣!還有...以後要說謊或者跟朋友串通的時候要搭軋,妳又拖一個了!是妳促使我報復心態加重的!」等7則簡訊(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傳送24通簡訊予告訴人,惟本院遍查全卷,僅有7則簡訊內容。偵查卷第15至17頁為同1則簡訊),至乙○○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以上開傳簡訊方式直接對乙○○為聯絡之騷擾行為,並於95年10月7日16時25分將2人之女 陳羽婷 帶走,而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之內容,嗣經乙○○報警處理後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暫家護字第183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
(二)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三)被告甲○○於偵訊中之自白。
(四)行動電話簡訊內容9張。
三、查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於96年3月28日修正公布,舊法第50條調整後列為新法之第61條,新法第61條僅將舊法第50條條文中「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下列之裁定」依照修法時條號之變動修正為「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並將裁定內容為文字之修正,實質上法律效果並無變更,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參見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紀錄95年刑議字第6號決議)。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按刑事之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者,當然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29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自95年10月7日16時起至18時35分止,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事實欄所述內容之簡訊,至告訴人所使用前揭號碼之行動電話之7次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前已曾未遵守保護令內容,對告訴人傳送簡訊,復再為本件違反保護令內容之行為,及其實施上開違反保護令行為之犯罪動機、情節、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又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列舉不予減刑之罪名,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於判決時同時諭知減其宣告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