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7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英美吉科技有限公司、甲○○、乙○○、丁○○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