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2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
號4樓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4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1215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