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0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黃靜美
被 告 張宥朋 (原名 張力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
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惟本院將
本件誤分為小額事件,應於改用正確程序後,再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