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
上 訴 人  詹坤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葉正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
109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於
前揭期限內補正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事實及證據之上
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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