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告 陳祝賢
陳營陳毅 陳乃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洆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9萬5,86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3,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