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9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274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60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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