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甲○○
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