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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