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三七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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