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傷害、毒品罪與強盜及竊盜等各罪所處之刑,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與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琪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