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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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任文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威霆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玉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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