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原告 鄭紹君 被告 鄭元豪
鄭翔仁 鄭紹司 鄭紹宇 訴訟代理人 朱文玲 被告 蔡玲文
蔡幸文 蔡雋文 梁文任 梁文碧 梁智蘋 梁秀滿 梁秀蓮 梁語真 梁華崴 梁華安 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卿 被告 梁坤炎
梁坤龍 黃春錦 黃春欽 劉明杰 劉明祁 劉麗婉 劉明禮 劉達禮 劉建興 李美雲 劉力豪 劉力嘉 劉青騰 黃瑞春 黃瑞明 黃瑞安 邱黃淂瑄 黃麗淑 黃麗莉 劉貴菁 楊智偉 楊智湧 楊智明 楊淑妃 楊淑君 楊淑芬 楊素萍 楊素琳 楊素廷 楊士傑 楊士勲 楊湞堢 楊湞田 楊德鑫 黃良富黃新福 之承受訴訟人) 黃良貴黃新福之 承受訴訟人) 黃良耀 (黃新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珠 (黃新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鳳 (黃新福之承受訴訟人) 楊梅珍 楊雲英 陳祿上 陳清海 陳松誼 陳彩雲 陳錦花 黃久榮 黃鳳桃 黃鳳娥 黃啟倫 黃啟銘 古秀梅 吳美全 梁文挺 梁貴美黃玉琴 黃朝坤 梁黃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九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提出被告 蔡梁秋蘭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他造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
0條、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及第17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另被告蔡梁秋蘭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4月28日死亡,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爰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被告蔡梁秋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他造聲明承受訴訟,以利本件訴訟進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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