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告偉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智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俾利 核定確認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