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被告 穆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674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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