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 侯貴齡 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祥麟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1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4年度訴字1919號事件,於歷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開庭過程及庭訊陳述內容,攸關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歷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19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就本院於104年6月17日、104年8月26日、105年1月20日、105年7月13日、105年8月31日、105年10月12日所為言詞辯論期日程序,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院於105年11月11日係進行宣示判決程序,未經兩造到庭進行辯論,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未敍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不應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