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其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象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盧象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盧象慶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