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3號上訴人 黃豪濱 被上訴人 葉志成
陳彩茹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撤銷贈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3,500元(即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
884元(壹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