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聲請人 巫宜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 陳明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1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本件更生前,聲請人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二、如有,應提出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證明書到院。如為調解成立,並應檢附證明文件以陳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