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楊銘榮
被 告 賴英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3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蕭秀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楊銘榮
被 告 賴英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3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