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456號

原告 皓然 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雄偉

被告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芳美

訴訟代理人 林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委託原告公司就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仁愛皇家社區進行外牆清洗作業(下稱系爭工程),兩造間並簽立外牆清洗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原告業於民國110年3月2日起至同年月26日進行清洗,並於同年8月23日補洗完畢,被告雖於110年9月10日先行給付九成工程款即新臺幣(下同)265,500元,惟剩餘一成工程款即29,500元遲未給付。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未果。為此, 爰依 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9,5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500元。

㈡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系爭工程已於110年3月26日完工,原告於110年4月19日、20日及21日前往進行第一次補洗,補洗完畢後,被告並沒有通知補洗,但也沒有付款,後來詢問被告,被告第二任總幹事才說採光罩沒有洗乾淨,原告於110年8月24日前往第二次補洗採光罩,此次補洗完畢後,被告始支付九成工程款;而第三任總幹事卻又表示採光罩未補洗乾淨,拒絕支付尾款。但系爭契約內明文約定僅能以中性洗潔劑作清洗,被告所要求補洗乾淨之處,若非更換洗潔劑,係無法清洗乾淨的。

⒉另系爭社區為集合住宅,必須由住戶自主檢查,並不能輕易進到住戶家中。而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所稱指定人員即為系爭社區之住戶,而住戶反映未清洗乾淨之部分,原告都有補洗完畢。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委託原告公司進行系爭工程,惟原告於110年4月19日、20日及21日進行第一次補洗後,被告曾於同年5月24日發文通知原告,有住戶反映有未清洗乾淨之部分,請原告補洗,但原告並未再前來補洗。另系爭契約約定清洗作業完成後應由被告指定人員會同驗收,該條所稱指定人員並非住戶,且系爭工程目前尚未辦理驗收完畢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原告業已完成系爭工程,被告僅支付九成工程款,尚餘一成工程款未支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仁愛皇家大廈外牆清洗合約書、估價單、匯款明細等件為據,被告對於兩造間成立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被告曾前往補洗、被告迄今僅支付九成工程款、尚餘一成工程款未給付等情均不爭執,然就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系爭工程則予以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依前開說明,原告應就其已完成系爭工程乙節先負舉證之責。

㈢查,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1.外牆清洗作業每次費用共計295,000元。2.乙方(即原告)於每次清洗完成經甲方(即被告)驗收完成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付款,甲方於隔月以即期支票或匯款支付。」(見司促字卷第19頁),已約定系爭工程之承攬報酬為295,000元,且於驗收完畢後辦理付款。又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1.乙方於清洗作業完成後,由甲方指定人員會同驗收後方算完工。2.乙方倘若有未按本合約內容實施之情形,甲方可要求補正完成後再辦理驗收及付款作業。」(見司促字卷第23頁),亦就驗收程序為明確約定,足認系爭工程係以清洗完畢後,由被告指定人員會同完成驗收,始屬完工,原告雖主張系爭工程已由住戶辦理驗收完畢,然為被告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主張系爭工程已經完工乙節,即無實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剩餘工程款29,5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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