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5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被   告  李政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08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84,259元,以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
違約金。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59,455元,以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
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3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和聲明:
㈠被告在民國94年9月19日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臺東中小企銀)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30
萬元;從民國94年9月19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
期,按期在當月19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從借款日起,按照
年息百分之9.88計算;從95年3月19日起,改按年息百分之
13.88計算;被告如果沒有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如果有任何1期沒有按期清
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從95年2月7日起就沒有按期
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臺東中小企銀嗣後已經把對於被
告的債權全部讓與給原告。
㈡被告另外向寶華商業銀行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被告可以持
寶華商業銀行核發的信用卡到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是應該
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如果沒有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債務視為全部期,並且從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按照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而被告從95年3月6日起就沒有按期
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寶華商業銀行嗣後已經把對於被
告的債權全部讓與給原告。
㈢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84,259元,以及從95年2月7日
起到95年3月18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9.88計算的利息,暨
從95年3月7日起到95年3月18日止按照前述利率百分之10
計算的違約金;另從95年3月1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
百分之13.88計算的利息,暨從95年3月19日起到95年9月
6日止,按照前述利率百分之10、從95年9月7日起到清償
日止,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⑵被告應給付
原告59,455元,以及從95年3月6日起到104年8月31日止
,按照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的利息,暨從95年4月6日起
到104年8月31日止,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
約金。另從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
15計算的利息,暨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
二、被告的答辯:對於原告主張積欠債務等情,不爭執;但是利
息超過5年部分,已經罹於時效,被告拒絕給付等語。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臺東中小企銀借款及使用寶華商業銀行核發
信用卡記帳消費而積欠前述債務等事實,被告沒有爭執,因
此原告前述主張,應該可以認定是真實的。
㈡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民法第126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主張前述債務中
利息請求超過5年部分,已經罹於時效而消滅的事實,原告
不為爭執,應該可以採信。而本件原告是在108年6月26日
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有本院收狀章可以證明。因此可以
認定就本件信用貸款及記帳消費款的利息,從108年6月26
日回溯5年部分(也就是從103年6月27日起算部分),還
沒有因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在此之前的利息,則已經因
為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告拒絕給付,於法有據。
㈢依照以上論斷,原告依照消費借貸和債權讓與的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的給付,有理由,應該准
許;超過前述應該准許範圍的請求,欠缺法律依據,應該駁
回。
四、本件命被告給付部分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的訴訟
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有明文規定。
本件雖然是作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判決,但是,原告
敗訴部分,是不併入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的利息請求。本院審
酌這種情形,認為本件訴訟費用應該全部由被告負擔。又本
件訴訟是原告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包括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及提解費1,6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可以證明。因此,本院一併確定被告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
額為5,37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表一:
┌────────┬────────┬─────────┬────┐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
│的本金(新臺幣)││││
├────────┼────────┼─────────┼────┤
│284,259元│從民國103年6月│從民國95年3月7日││
││27日起到清償日止│起到民國95年3月18││
││,按照年息百分之│日止,按照年息百分││
││13.88計算。│之0.988計算。││
││├─────────┤│
│││從民國95年3月19日││
│││起到民國95年9月6││
│││日止,按照年息百分││
│││之1.388,從民國95││
│││年9月7日起到清償││
│││日止,按照年息百分││
│││之2.776計算。││
└────────┴────────┴─────────┴────┘
附表二:
┌────────┬────────┬─────────┬────┐
│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註│
│的本金(新臺幣)││││
├────────┼────────┼─────────┼────┤
│59,455元│從民國103年6月│從民國95年4月6日││
││27日起到民國104│起到民國104年8月││
││年8月31日止按照│31日止,在6個月以││
││年息百分之19.71│內部分,按照年息百││
││計算。│分之1.971,超過6││
│││個月部分,按照年息││
│││百分之3.942計算。││
│├────────┼─────────┤│
││從民國104年9月│從民國104年9月1││
││1日起到清償日止│日起到清償日止,按││
││,按照年息百分之│照年息百分之3計算││
││1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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