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林常弘 訴訟代理人 魏麗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