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廖正多律師被告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發立 律師
許義明 律師 王琍瑩 律師上列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 廖緯士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廖緯士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三百十七條妨害秘密罪,被告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應處以罰金刑,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規定,均需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