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4│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5│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6│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7│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8│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9│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0│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00││├──┼───────────────┼──────────────┼────┼───┼────┼───┤│011│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72││├──┼───────────────┼──────────────┼────┼───┼────┼───┤│012│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14││├──┼───────────────┼──────────────┼────┼───┼────┼───┤│013│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7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