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呂忠正 債務人 呂陳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呂忠正於87年01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並邀呂陳富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87年01月08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擔保透支約定書(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