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告 陳仁德 被告 陳仁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4,34
7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9.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元=9萬4,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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